鞍山师范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鞍山师范学院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及各校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成立学校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鞍山师范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保卫处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结构,对全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校属各单位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学校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校属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国家及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四个能力”建设,确保本单位师生员工“三懂三会”。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及疏散预案并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认真填写《鞍山师范学院防火检查记录》。重点单位建立日巡查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 各单位举办承办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职责。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校园内的驻校外来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学校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已由《鞍山师范学院外来从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
第九条 校园相关职能部门消防职责
(一)学校保卫处负责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各二级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二)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校电力电线安全,后勤管理处负监管责任。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所有食堂餐厅消防安全监管,负责食堂餐厅燃气管线监管。
(三)校园改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各类建筑消防建审,装修报备审核。
(四)各学院负责各自所属实验室消防安全。学校教务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监管。
(五)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负责化学药品库(南门)内消防安全。学校安保大队负责化学药品库外消防安全。保卫处负责化学药品库消防安全监管。
(六)国际交流中心消防安全由外来合同执行单位负责,后勤工作管理处负责监管。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协助做好外籍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校管宿舍消防安全。监管社会化学生宿舍消防安全。
第十条 学校大型活动消防责任
凡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应严格执行《鞍山师范学院大型活动
安全防范、紧急疏散工作方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引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项目消防安全责任
(一)工程项目
各处室、二级学院引进、管理的合同、合作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告知项目实施单位应担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教育,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确保项目消防安全。
(二)房屋出租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
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在校人员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应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消防相关规定。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外聘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十四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为我校校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如有未明确相关责任及有上级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相关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为主。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19年4月17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