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辽宁省教育厅下发的针对高校征兵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兵役法》、《国防法》以及上级有关在大学生中征集士兵的文件为依据,以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改善军队兵源结构,提高军队战斗力,确保兵员质量为目标,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筹划、严密组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我校在校大学生征兵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校学生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鞍山师范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庚炜
副组长:栾培新
成 员:党委工作部、党政办公室、招生就业处、保卫处(武装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团委负责人、各分院院长。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征兵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安排工作分工,落实、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力量完成征兵各项工作,对学校年度征兵工作负总责。
领导小组在学校武装部建立我校征兵工作服务站,根据上级兵役机关和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和安排,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征兵对象和条件
1、征集对象为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和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中符合国家征兵条件者均可报名应征入伍。
2、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生源地及政治和身体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3、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应征入伍。
四、在校学生入伍的有关政策和安排
学业政策
1、(保留学籍)我校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保留学籍等相关手续,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服役期间,不计入修学年限。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后,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应于一个月内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根据其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准予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劳动教养、判刑的、思想退兵的学校不予复学。
2、我校大学生参军入伍前,学校尽可能安排参加上一学期成绩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如果因考试时间安排原因不能参加补考,可以直接认定补考成绩及格。
3、我校在校生及已被我校录取的未入学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允许其重新选择所学专业(未能通过新兵检疫复查或中途退役的学生除外),依照《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和《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4、我校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满视为实习,实习成绩评定为优秀。
5、本科大四、专科大三的学生(肄年毕业生),修完所有课程后,联系指导教师通过网络、信件等方式进行指导,进行毕业论文(设计),于当年十一月底前选题并完成开题报告、毕业论文提纲等。经部队团以上单位批准,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须按事先约定好的时间返校参加答辩。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并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同时列入就业统计。没有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如需要复学的,应于退伍后一个月内到就读学校报道,由学校根据其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安排复学。安排至毕业年级继续学习。
6、我校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7、依据辽教发【2013】152号文件,退役高职(专科)学历士兵,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当年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工作的通知要求,免试入学继续学习。退役普通本科学历士兵报考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初试总分加十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指初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8、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入伍前(当年)享受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可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9、退役复读大学生优先推荐“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10、党组织在研究退役复读大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则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优抚政策。(国家、辽宁省、鞍山市政策)
1、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生积极应征入伍,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出台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后实施相应的学费减免。国家对每名在校生入伍前在校期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8000元。
2、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学的大学生根据鞍山市有关政策规
定,享受由鞍山市民政部门发放的一次性补助金。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相关安置工作。
3、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4、学校职能部门要与学生所在部队、生源地政府加强联系,关注学生入伍后的成长进步,并利用各种形式对部队和其家属进行慰问。
5、应征地选择鞍山师范学院的同学,退役后享受鞍山市制定的针对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各类优抚政策及列入鞍山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编制计划。
6、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学校批准学生入伍的工作安排。
1、入伍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进行考核审查。包括本人表现、奖惩情况,本人有无犯罪或参与邪教组织的情况。
2、教务处: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大学生入伍学籍政策的制定;审查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本人学习成绩、旷课和考试违纪情况,本人能否获得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
3、财务处:审查学生本人学费数额和缴费情况,核准学费补偿数额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款的管理。
4、学生处:审核学生助学贷款情况,办理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
5、招生就业处。负责印制发放新生入伍宣传单及办理被我校录取未入学入伍大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等工作。
6、武装部:征兵工作动员、政策咨询、组织学生参加体检、心理咨询、政治考核。依据上述单位(部门)审查情况进行最后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征兵办公室核准。配合兵役机关送兵。向学校相关部门通报学生参军获批准情况。总结部署征兵工作。
六、各分院要积极开展征兵工作宣传动员,政策咨询,要做征兵工作的明白人,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开展征兵工作。落实上级下达给学院的征兵任务,确保完成本院征兵兵员数量和质量。学院征兵任务纳入学生工作管理和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并与评优评先、年终奖励挂钩。
七、依照辽教发【2013】156号文件,按照每征集一名大学生补贴500元的标准对学校发放征兵工作补贴。学校将此补贴及学校征兵工作经费作为征兵工作专项基金,用于对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及走访慰问在部队服役的我校学生和学生家属。
八、依据相关文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暂行规定》(辽征发[2002]9号)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文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3、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
4、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
5、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入伍工作的紧急通知》(辽教电【2013】34号)。
6、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入伍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教发【2013】152号。
7、鞍政办发【2008】88号《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办法》。
8、《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保卫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9、鞍师发【2014】97号《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鞍山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