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灭火需要和上级规定的标准要求,设置足够的消防供水设施和适当种类的灭火器材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
(二)消防器材设施要做到布局合理,取用方便,灵敏有效,置于干燥通风阴凉之处,避免曝晒、高温和雨淋,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做到防冻、防晒、防潮、防结块、防锈蚀。
(三)各院级单位对消防器材设施要登记造册列帐,每季度检查一次,室外消防栓每半年检查上油保养一次,每三年维修一次。使用8—10年以上的要根据情况实行报废处理,保证时刻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四)不得随意埋压、圈占、毁坏灭火设施,消防器材设施的周围不得随便堆放物品,保证通道畅通,并严禁挪作他用。
(五)对自动消防设施要与具备维修、保养资质的专业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确保完好有效。
(六)对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或因消防器材管理不善失效、挪用、毁坏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