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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鞍山师范学院文件

 

 

鞍师发〔201920

 

 

 

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鞍山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经2019年4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19419

 

 

 

 

 

鞍山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消防管理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及全校师生员工,包括校外驻校单位,外来基建施工单位、校内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及外单位来我校人员。

第三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学校及所属的各级单位、个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依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及各校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学校保卫处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结构。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已由《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我校转发的鞍师发〔2013〕161号)明确行业管理责任由《鞍山师范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外来驻校单位(从业、施工、房屋出租)消防监管责任由《鞍山师范学院外来从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

学校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四个能力建设,确保本单位师生员工三懂三会。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外来驻校从业单位及人员、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火灾、应急疏散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保卫处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  长

副组长: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副校长

成  员:党政办公室、财务处、保卫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附属中学

下设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各分院、处室(包括基层独立单位)要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开展本单位消防工作。各单位必须配备一名消防安全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落实到每个房间,落实到人。

第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学校实际,学校每年将校内各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分为四级重点,见《安全防火责任状》。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重点防火标识,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每年学校都要与基层单位签定安全防火责任状并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校防火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两次会议,同时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各分院、处室、基层单位防火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和《鞍山师范学院消防管理办法》《鞍山师范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

第十二条  学校及人群密集的各单位要根据消防法规和院内的实际情况,建立学校志愿消防队,同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抓好第一、第二灭火力量建设,提高预防和扑救初发火灾的能力。学校志愿消防队为校园安防大队。各分院及人群密集的单位要建立由教师员工、学生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引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应当严格遵守落实《鞍山师范学院大型活动安全防范、紧急疏散工作方案》。

主办、承办单位制定有效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将内容通报全体参加活动人员。并做到五个保证

1、保证活动场地、活动项目、用电设备符合学校的安全要求;

2、保证部门领导和老师在场,确定专人负责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3、保证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

4、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5、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最后由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举办。

外来单位在学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需经校领导批准,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校内大型活动根据规模情况,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消防经费预算,增加消防投入。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施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及消防行政许可。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施工单位进校施工须到学校保卫处备案,经安全防火教育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力电气线路的安装维护管理由后勤服务集团变电所按规范进行。请外来单位安装改造的须经变电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新增大功率电器的使用要经变电所审批,未经审批,严禁使用。电器设备及供电线路,除电工和其他专职人员有权安装、修理和接线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擅自安装、修理和私接电器。校变电所要定期对学校供电设备、线路进行检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变电所具有对存在问题的设备和线路提出整改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学校的电路设计改造、电器接入施工原则上应由学校变电所完成。

各单位在各自管理区域管理好电源、电器设备,做到人走熄灯,切断电源。学生宿舍、图书馆、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电加热设备。

校园内严禁利用学校电源给电动车充电。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标识及示意图。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楼道、楼梯及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对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测试,提出保养和维修计划。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要有专人管理,并按照学校消防器材使用管理规定,维护管理好本单位配发的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校园内禁止携带、进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实验除外);

第二十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用工单位、施工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校内固定火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室、锅炉(包括硬气炉、烧开水炉)、电气焊,使用炊具机械等易于发生火灾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禁止焚烧物品。禁止烧荒,不可聚众燃点蜡烛(特殊情况上报学校经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止乱扔烟头。

学生宿舍、图书馆、教室、报告厅、体育馆、音乐厅等建筑物内部禁止明火;禁止乱烧废纸;禁止私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国际交流中心住宿房间、学生宿舍、各清扫工休息室禁止存放易燃有毒物品(如杂物、大量矿泉水瓶、废纸等)。

第二十二条  社会化住校单位、办学单位、教学实习单位,规范内部安全管理,对各自管理的单位、部位消防安全负责。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监管。学校归口管理的监管单位应当加强对上述单位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的单位现场员工应在发现火险l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 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设施器材灭火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并及时疏散人员。校保卫处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校志愿消防队于5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按预案赶到现场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及疏散人员。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各学院、部门凡发现初起火险或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或谎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及消防隐患台账。消防档案和消防隐患台账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学校的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各单位都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和隐患台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件登记备案,并报保卫处存档。消防档案应包括下一级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消防隐患台账。对重点要害部位校保卫处要建立、健全专门档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学校保卫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名,并及时填写回执书,上报保卫处。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自检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每周组织防火自检巡查。学生宿舍、国际交流学院、图书馆、计算中心、报告厅、体育馆、学生食堂等公众场所在使用期间,要有防火管理人员或安全员随时进行巡查,使用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教室在晚上熄灯前要有人进行巡查。学生宿舍、国际交流中心等夜间有人住宿的楼房也应根据各自情况安排夜间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依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学校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对存在各类消防隐患进行整改。应建立详实准确的消防隐患台账并及时予以核查、消除。保卫处要及时掌握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对火险隐患的查处力度,需要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对需向学校防火安全管理人报告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及时报告。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存在隐患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学校相关消防管理单位(保卫处、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学校分管领导及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保证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各相关部门会商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各单位要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2、各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员工和新生的消防安全培训。进入实验室学生,事前必须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教育。公众聚集场所的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3、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电工、油漆工及危险品管理和操作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等每年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学校应对上述人员中新增人员加强培训。学校培训有困难的个别岗位,可到校外参加专业培训。

4、学校每年4月上旬、11月上旬,结合春季、冬季防火,举行两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学习、宣传消防法规、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及四个能力建设。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疏散示意图,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进行消防演练应事先联系校保卫处,在校保卫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校园安全防火的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上报学校研究,给与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  违反消防法规及学校消防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照《消防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上级消防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鞍山师范学院保卫拟文              20194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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