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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消防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它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真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消防工作的有关干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牢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大力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形成人人关心消防工作,人人督促消防工作,人人模范执行消防规定的良好风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群防群治,达到长治久安的局面。

第四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学院消防工作。学院各级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与我院所辖范围的所有单位及全院师生员工(包扩基建施工队、院内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及外单位来我院人员).

第六条:学院成立防火委员会,各系、处(包括基层独立单位)要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均要由部门一把手亲自负责)领导消防工作。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院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各级防火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的指示、认真组织领导本院、各系、处及基层单位开展群众消防安全工作。

2、利用各种条件和形式,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普及一般消防技术知识,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觉性,提高防火的警惕性和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自救的技能。

3、制定防火安全措施,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并监督执行防火安全措施的情况,消除一切火灾隐患,以确保安全。

4、组织开展防火竞赛评比,注意抓好先进典型,总结交流经验。

5、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院防火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两次、同时根据需要临时召开防火安全会议。各系、处、基层单位防火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七条:消防工作是学院管理工作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发展建设的保障,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落实。

第八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每年学院都要与基层单位签定安全防火责任状并组织检查验收。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和实施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基层责任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兼职消防安全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

第九条:学校各级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按照《规定》确定的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学院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物业管理部门要在管理范围内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要根据消防法规和院内的实际情况,建立学院义务消防队,同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发火灾的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的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各单位都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下一级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重点要害部位校保卫处要建立、健全专门档案。

第十三条:搞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前提,是各级领导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认真抓紧抓好。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员工和新生的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的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保卫处要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电工、油漆工及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等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上述人员中新增人员的培训。学院培训有困难的个别岗位,可到校外参加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学校和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学校至少每半年根据预案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11月上旬举行一次“11.9”消防日活动,学习、宣传消防法规、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标语、口号等形式宣传消防工作。保卫处要定期在全院范围内对师生举办防火知识及防火技能的讲座。

第十八条:按照《规定》要求,学院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保卫处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基层重点单位至少每周自查一次。

第十九条:学校各重点要害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实行严格管理,并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二十条:各主管单位要按照防火巡查要求,安排安全员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实验室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计算中心、报告厅、体育馆、学生食堂等公众场所在使用期间,要有防火管理人员或安全员随时进行巡查,使用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教室在晚上熄灯前要有人进行巡查。学生宿舍、国际交流中心等夜间有人部位也应根据各自情况安排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保卫处要及时掌握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对火险隐患的查处力度,需要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对需向学院防火安全管理人报告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及时报告。

学校对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险隐患整改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楼道、楼梯及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图书馆、报告厅、车库、木工房、理化实验楼等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凡在以上各处确需动用明火的,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期间严禁动火施工。

第二十五条: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规定》要求,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要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小型基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列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基建、资产、后勤等有关单位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进行防火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后的验收,对不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在订立的合同中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或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或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八条:凡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起火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二十九条:全院各单位及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要求: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的安装由后勤管理处委托变电所按规范进行,请其他单位安装的须经变电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使用要经变电所审批,未经审批,严禁使用。

电器设备及电源线路,除电工和其他专职人员有权安装、修理和接线外,

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擅自安装、修理和私接电器。院变电所要经常对电器设备、线路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部门配备的消防器材,要设专人保管维护,除灭火专用外,任何人不准

擅自动用。

校园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禁止在库房、宿舍、

易燃易爆场所乱扔烟头;禁止私接电源、摆弄电器设备;禁止到处乱烧废纸,严禁对易燃易爆物品敲打、撞击。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操作。

院内固定火源,取暖用的火炉、灶、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实验室、锅炉(包括硬气炉、烧开水炉)、电气焊,使用炊具机械等易于

发生火灾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保卫部门有权对我院所辖区内的所有部门、承租单位和门点进行消防检查,对影响安全,易造成火灾的隐患,有权立即停止其营业和操作,并限期整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

各系、部门,凡发现火灾隐患或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或谎报。

各系、部门的特殊岗位,防火制度由各部门自行制定。

3、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件登记备案,并报保卫处存档。重大隐患由学院统一安排解决,一般隐患由基层单位自己解决,做到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

第三十一条:学院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及校园安全防火的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二条:违反消防法规及学院消防规定的,依照辽宁省消防条例进行相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学院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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